作者:刘君禅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23-11-27
11月24日,大关县人民法院走进木杆镇,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以身边人、身边事零距离普法,既体现了诉讼便民利民和司法为民原则,又实现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被告人李某1持有一支火药枪。2023年9月3日22时许,大关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2家调解其与李某1纠纷时,李某2将李某1持有的一支火药枪找到交给民警。经鉴定,李某1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庭审过程中,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认罪认罚,并对持有枪支未主动上交的行为非常后悔。大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且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李某1认罪认罚且身患残疾的事实,决定对其从宽处罚。法官当庭宣判,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枪支予以没收。李某1表示服从判决结果,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以该案为切入点,为木杆镇的广大师生及围观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同时,通过发放普法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方式,宣传了电信诈骗、校园霸凌等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