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乾波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8-11-27
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原告甲公司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在传票上明确注明了被传唤人的名称、应到时间(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0分)、应到处所及注意事项等,注意事项中明确告知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当日上午9时以前,书记员再一次电话通知原告方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方于当日9时22分到达开庭地点,但未向合议庭说明其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事由。合议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法庭说明正当事由,裁定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是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奉行常态化的宗旨,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加大自己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