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律师,感谢你们三年来的艰辛努力,我的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款全部得到了。”在大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办公室,单某激动地说道。
单某是煤矿工人,自1995年7月起一直在个人独资企业大关县阿多罗煤矿(以下简称“阿多罗煤矿”)从事井下采煤、打巷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阿多罗煤矿通过股份转让,将全部资产和证照转让给舒某,并于2015年1月20日登记成立阿多罗煤矿公司(以下简称“阿多罗煤矿公司”)。2015年7月,单某因身体不适经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诊断为:双肺纹理增强,双肺多个肺区弥漫小阴影,考虑为粉尘所致可能性大,建议进行职业病诊断。但阿多罗煤矿公司否认其与单某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拒不出具职业史证明等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单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大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申请法律援助,大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受理后指派大关县法律援助中心罗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罗律师认真听取了单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向单某的工友伍某、李某、李某某等人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了解案情、认真研究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罗律师认为单某与阿多罗煤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此,罗律师代单某向大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单某与阿多罗煤矿公司的劳动关系。大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6日进行公开审理,罗律师提出的“单某与阿多罗煤矿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的辩论意见被大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完全采纳,大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5日裁决确认单某与阿多罗煤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作出后,阿多罗煤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单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单某第二次向大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此案由罗律师继续承办。
2015年11月5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阿多罗煤矿公司辩称,阿多罗煤矿是个人独资企业,而阿多罗煤矿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单某与阿多罗煤矿建立的劳动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与阿多罗煤矿公司无关,阿多罗煤矿公司与单某没有劳动关系。针对阿多罗煤矿公司的辩论意见,罗律师据理力争,提出的“阿多罗煤矿公司是由阿多罗煤矿变更设立的,仅是投资主体、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的代理意见被大关县人民法院采纳,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判决确认单某与阿多罗煤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阿多罗煤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单某第三次向大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此案由罗律师继续承办。
二审过程中,阿多罗煤矿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欲证明阿多罗煤矿投资人已将持有的阿多罗煤矿100%股份(含全部资产和证照)转让给阿多罗煤矿公司股东某,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前的职业病问题由阿多罗煤矿负责。庭审中,罗律师提出:阿多罗煤矿通过股份转让,将全部资产及证照转让给阿多罗煤矿公司股东舒某,并登记成立阿多罗煤矿公司,实际上仅是投资主体、企业名称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阿多罗煤矿与单某的劳动关系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阿多罗煤矿公司继续履行。而《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职业病问题的约定属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转让人和受让人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劳动者。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阿多罗煤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6年3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确定了单某与阿多罗煤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了单某与阿多罗煤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阿多罗煤矿公司拒不出具职业史证明,单某申请职业病诊断再次陷入僵局。得知这一情况后,罗律师第四次向单某伸出援助之手,多次与大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沟通联系,请求其督促阿多罗煤矿公司向单某出具了职业史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指导单某向昭通市中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经云南省昭通市中医院诊断,单某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
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单某多次与阿多罗煤矿公司联系,希望阿多罗煤矿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阿多罗煤矿公司拒不申请工伤认定。万般无奈之下,单某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希望罗律师继续为其提供援助。罗律师了解详细情况后,认为单某所患职业病属于工伤,阿多罗煤矿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单某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为此,罗律师代单某向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14日认定单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
单某被认定为工伤后,第六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希望罗律师继续为其提供援助。罗律师认真查阅了相关规定,认为单某所患职业病为尘肺叁期,属于工伤三级的范畴,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据此,罗律师代单某向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经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单某为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拿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后,罗律师主动向大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为单某申请了法律援助,第七次为单某提供法律援助。经调查了解,阿多罗煤矿公司已于2016年8月被政府决定关闭,其与单某已不可能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应当解除单某与阿多罗煤矿公司的劳动关系,由阿多罗煤矿公司一次性单某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与阿多罗煤矿公司协商未果后,罗律师于2017年3月27日代单某向大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单某与阿多罗煤矿公司的劳动关系,由阿多罗煤矿公司支付单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各项费用共计707154.74元。
2017年4月11日,大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阿多罗煤矿公司认为,单某系叁级伤残,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按月享受伤残津贴。针对阿多罗煤矿公司的辩论意见,罗律师提出:单某的伤残等级虽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范畴,但阿多罗煤矿公司现在已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双方已经不可能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单某所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已不可能按月支付,应当裁决解除单某与阿多罗煤矿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阿多罗煤矿公司一次性支付单某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上述代理意见被大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大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8日裁决解除单某与阿多罗煤矿公司的劳动关系,由阿多罗煤矿公司支付单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各项费用共计594249元。
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以为此案至此圆满结束,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单某并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得到赔偿,经多次向阿多罗煤矿公司索要未果后,单某于2017年8月3日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希望罗律师继续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罗律师第八次伸出援助之手,为单某申请强制执行,并跟踪了解执行进展情况,直至不久前该案才执行终结,单某应得赔偿款594249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本案自2015年发生之后,大关县法律援助中心一直坚持跟踪此案,为受援人一次次提供了无偿帮助。从确认劳动关系开始,至执行终结结束,罗律师历时三载,八次援助,终于为受援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让案件获得了一个比较圆满的结果,为受援人撑起了一片正义的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