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新农合基金是农民的救命钱,农民参合,就是为了防大病、保健康。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造福广大农民群众的制度,却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于2013年的某天下午与犯罪嫌疑人兰某某在彝良县城相遇,在聊天期间,兰某某同韩某某商量,要求韩某某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信息,有兰某某去办理假的医疗住院病历资料去骗取新农合资金进行分赃。韩某某同意后,不久便到其妻子的哥哥家以借证报账为由,将其身份信息借走并提供给兰某,随后,兰某某便伪造了四川华西医院的住院费清单及票据骗取新农合资金29827.06元人民币。该笔资金转入韩某某的卡后,韩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退回资金为由欺骗兰某某,未将该笔资金分给兰某某,独自将骗取的资金使用完毕。
2014年初,林某将其身份信息及新农合信息提供给兰某某,兰某某便到四川省成都市,以林某的身份信息找人伪造了林某以直肠癌于2014年2月3日至2014年2月15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出院病情书、住院费用清单及医疗发票。2014年3月5日林某到大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进行报账,骗取新农合基金53488.69元人民币,该笔资金转入林某的建行卡后,被林某分批取出。2015年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社会医疗保险服务部大关服务部,根据大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发现患者林某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住院情况符合报取大病保险资金的条件,并通知林某提供资料报取大病保险资金,2016年7月8日该公司将大病保险资金6414.78元转入林某的卡内,该笔资金被林某取出使用。
同时,兰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林某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元,现在缓刑考验期内。
兰某某伙同林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医疗款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三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大关法院判处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合并2016年8月25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2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2万元。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2016年8月25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