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艾夕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12-21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三男子流窜至大关县盗窃多辆摩托车的案件。家住云南省鲁甸县的张某某、徐某某、赵某某,为不劳而获,竟干起了盗窃摩托车的勾当,最终三人均栽进了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内,三在云南省大关县疯狂盗窃摩托车6辆。
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2016年2月24日20时许,张某某、徐某某驾驶徐某某所有的面包车至大关县国税局大门旁一坝处,将陈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价值4408元的黄色踏板迅龙牌摩托车盗走后,又驾车至大关县接官厅加油站旁,盗走冉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4280元的白色先风牌踏板摩托车;2、2016年3月1日晚,张某某、徐某某伙同赵某某驾驶面包车到大关县翠华镇接官厅路,将袁某某停放于自家楼下的一辆价值4625元的广本牌白色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又驾车到复烤厂家属区旁一巷子里盗走肖某某价值5207元的奔达牌摩托车;3、2016年3月11日21时许,张某某、徐某某、赵某某驾驶面包车到大关县翠华镇广福桥处唐某某住所楼下,盗走唐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3292元的蓝色创新牌摩托车后,又驾车到顺城北路复烤厂家属区,盗走张某某停放在家属区门口的一辆价值3560元的白色嘉龙牌摩托车;4、2016年2月的一天,张某某经一姓“胡”的朋友介绍,以2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唐某某2月19日晚被盗的价值49000元五菱牌微型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徐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处罚,并依法对张某某数罪并罚。张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张某某辩解不知道出卖车辆的人是盗窃所得的辩护意见与张某某的年龄、认知、人生经历及购买车辆的价格与价值不相符合,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所购买车辆没有合法的来源凭证,其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并无不当,均不予采纳;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予以采纳。根据各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一、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作案工具,长安牌SC6443MA小型面包车依法予以没收。
云南省大关县为经济发展落后的山区,道路交通设施较为落后,山高谷深、道路崎岖,摩托车是当地人民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该案的成功审结,有力的震慑了罪犯,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大关县人民法院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