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艾夕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11-16
2016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云CH1065号轻型货车自大关县吉利镇集镇往大关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彝绥线K57+500M处时,在酒精的作用下,因操作不当与径直撞上了云C24966大型仓栅式货车,致被告人唐某某本人重伤。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3mg/100ml。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刑罚。但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大关县人民法院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