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盼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09-26
2011年8月,刘某将挖机以每月48292元的价格出租给史某,史某在支付了两年的租金后再未付过费用给刘某,刘某多次要求史某返还挖机,但均遭到拒绝,后经刘某调查后发现,史某擅自将挖机租给第三人向某,刘某认为史某与向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对挖机所有权的物权,现要求二人立即将挖机返还。
2016年7月27日,原被告在法官的劝说下来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刘某表示愿意放弃对第三人向某的起诉,史某认为刘某所述不属实,挖机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愿意补偿原告380000元,挖机所有权归自己。刘某同意了史某的意见,并愿意协助史某办理相应过户手续。本案终以调解结案。(大关县人民法院 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