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翠元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09-05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16年2月23日对被告人林某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对其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5年12月3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朋友晏某一起在本村邻居家吃杀猪饭时,因琐事与代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矛盾升级发生斗殴,被害人代某某及其朋友吴某某手持管类工具与被告人林某某及朋友晏某提板凳发生打斗,被在场人员劝阻分开。其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找到一铁制工具“宰子”,并手持“宰子”击打被害人代某某的头部,致被害人头部受损。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遂向本院提起公诉。
该案提醒各位公民,为人做事应遵守法律规定并冷静处理,不能有超越法律的行为,如果触犯法律,必受法律的惩处。同时受害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便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打击,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大关县人民法院 周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