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能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06-07
2016年1月5日,大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翠华派出所在联合开展的“打零收戒”专项活动中,抓获多名吸毒人员,经讯问吸毒人员供述,有一名绰号“小四川”的男子在大关县城“发零包”。当日15时许,民警在跟踪抓捕吸毒人员李某某时,在大关县翠华镇接官厅“金地宾馆”门口将刚交易完毒品的王某某及李某某抓获,并从王某某的单肩包内搜出海洛因可疑物零包14个,经称量为4.22克,在吸毒人员李某某身上搜出刚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2个,称量为0.14克。经检验鉴定,王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及李某某购买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2015年7月至案发时,曾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2016年1月6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将其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经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零星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4.36克,毒资200元,涉案财物vivo白色手机和白色三星手机各一部,黑色单肩包一个,毒品包装物依法予以没收。(大关县人民法院 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