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盼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05-30
2002年年底,梁某与王某在东莞打工时相识,2003年初双方恋爱,一年后生下女儿,2006年二人开始因为琐事频繁发生争吵,由于工作原因聚少离多,从2011年分居至今,梁某认为这段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于2014年到法院提出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二人依然没有和好的意愿,2016年3月梁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不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2016年4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二人都希望抚养女儿,加上王某不同意梁某给付50000元补偿费的调解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告知二人,希望双方不论是聚还是散,都能站在对方角度换位思考,各退一步,心平气和处理好二人的婚姻关系,多为子女着想,从有利于女儿成长的角度出发。一个月后,王某和梁某分别向法院邮寄了情况说明和调解委托书,王某表示同意与梁某离婚,女儿随自己生活,梁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对家庭共有财产放弃分割,要求其一次性补助50000元。梁某同意王某的所有提议,但由于二人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到法院办理后续手续,特委托各自的家人和代理律师全权办理。经过承办人的不懈努力,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大关县人民法院 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