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盼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09-05
2016年3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雀某诉温某离婚纠纷一案。雀某诉称,2006年3月,温某与其二嫂到雀某家乡提亲,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由于温某长期辱骂殴打雀某,雀某做了绝育手术,要求与温某离婚并抚养一个子女。温某认为雀某所言不符合事实,二人婚后感情很好,从未打骂过雀某,两个子女出生后雀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看在孩子的份上多次原谅妻子,同意离婚,但两个子女都要由自己抚养。承办法官表示,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只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有异议,建议大家心平气和好好商量,多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不论子女随谁生活,另一方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雀某经过反复思量认为,自己现在没有固定工作和住所,同意子女由温某抚养,待将来经济条件改善再变更子女抚养权。双方均表示共同财产折抵50000元,平均分割,雀某应分割部分折抵子女抚养费。(大关县人民法院 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