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11-22
2015年7月14日14时20分许,被告宋某驾驶由被告郭某所有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撞伤原告何某,导致何某受伤住院医治19天,发生此次事故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所有人郭某于2015年7月9日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心支公司,2015年7月14日,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人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住院期间除宋某支付的1000元外,其余费用均由何某自己垫付,何某认为三被告应就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7597.46元进行赔偿。
2015年9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承办法官主持各方调解,原告要求被告赔付6000元,保险公司经过计算认为,只支付5765元,不承担诉讼费用。宋某认为以保险公司的意见为准,并要求保险公司将垫付给原告的1000元代其赔偿范围内支付给自己,郭某认为整件事与自己无关,不进行赔偿。承办法官表示,法庭给各方综合一下,保险公司添一点取整数60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被告对法官的提议均表示认可。在法院主持下,经原被告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结案。(大关县人民法院 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