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10-25
吴礼平诉四川内江鲲鹏运业有限公司、廖凤山、廖永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过大关县人民法院异地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鲲鹏运业有限公司到目前为止已履行了前两期义务款5.1万元。
该案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由四川鲲鹏运业有限公司赔偿吴礼平医疗费等损失10万余元,由廖凤山、廖永林共同赔偿吴礼平医疗费等损失46000余元。由于三被告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礼平向大关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本案的三被告有的在云南省大关县境内,有的在四川省内江市境内,该案不便委托执行。2010年1月13日,执行干警蔡启友一行四人赶往四川省内江市执行该案。到了内江市后,执行干警及时与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得到了当地法院执行局的大力支持。但当地法院告知,当地法院涉及内江鲲鹏运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还有几件均未履行义务,原因是该公司近年的经营状况不景气,履行能力有限。得知此情况后,执行干警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内江鲲鹏运业有限公司所有账户,各账户中均无资金。于是,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内江鲲鹏运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邝策宇进行座谈,通过数小时的释法理、讲利害关系,该公司订立了履行计划。目前,该公司已按计划履行前两期义务款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