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10-29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天星法庭审理了一件变更抚养关系的纠纷,判决儿子陈某随父亲陈某某生活,母亲姜某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姜某于2009年8月27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儿子陈某随姜某生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及儿子的教育费。后被告返回原工作单位上班,儿子至今仍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则,案件审理中,法庭干警到实地了解原被告亲属以及邻居子女成长生活情况,并询问了陈某,陈某表示其愿意随父亲生活。综合全案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