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11-11
“我对法院没有意见,只是对一件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有看法,想向院长反映”近日,案外人陶某某走进大关法院吉院长的办公室向院长咨询有关执行案件的程序和方式,院长了解情况后,对其所提问题一一作了详细明了的解答。
原来,陶某某系(2010)大执字第56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丁某的继父,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等人办理房产证后声称房产证不慎丢失,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执行干警三翻五次的讲法析理,均无果。最后,法院决定采取补办房产证的方式执行该案,并通知申请人预交公告等费用,按相关程序补办房产证。但是,申请人却认为房产证就在被申请人手中,就应该采取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将房产证交予申请人,所以不愿意预交公告费。经院长解答,陶某某明白了,预交公告费只是权利人的一项协助义务,是应该履行的,所产生的费用最终也是由被申请人负担,针对该案而言,责令被申请人交出房产证和依相关程序补办房产证只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不同,结果是一样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矛盾激化,并不是对义务人的姑息迁就,更不是放任义务人蔑视法律。
临走,陶某某如释重负,笑着对院长说:“谢谢院长,法院都在为当事人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