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12-02
2015年6月30日19时30分,驾驶人魏某驾驶小轿车由昆明向四川方向行驶时,因道路湿滑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该车失控后与对向行驶的由罗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和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魏某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不承担责任。魏某家属认为,罗某车辆所投的保险公司应该在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魏某55000元。
2015年11月17日,原被告均表示愿意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罗某认为,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的费用要扣除事故发生时自己垫付的15000元丧葬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保险公司认为,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异议,精神抚慰金不予考虑,交通费住宿费8000元,扣除罗某垫付的15000元,赔偿给原告的金额共计194849元,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原告表示同意保险公司和罗某的调解方案,愿意承担案件受理费,双方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 (大关县人民法院 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