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自由心证自主作出裁判的权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是一柄双刃剑,所以要求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凭着法官的良心,运用法律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独立自主地判断到庭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强弱,进而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裁决。
一、自由裁量首先是依法裁量。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必须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不任意裁量,要从法律精神的基本要求出发,全面、灵活地适用法律,实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二、自由裁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充一。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法律效果是审判工作的立足点,是社会效果的前提。社会效果则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法律效果的集中表现。所以,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应追求法律效果,又应追求社会效果。
三、自由裁量应符合情理。法官在行使自由载量权时,应当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平衡各方利益,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及大多数人普遍认为的公平合理标准。法院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应给大众合理的正义期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应让大众知道他们是在主持正义,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大众知道并能合理地期待他们会主持正义,会就争议的事项作出合理的裁决。
四、自由裁量应符合程序。现代司法理念最重要的要求之一就是司法行为的程序性,任何司法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自由裁量行为当然不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