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法律、依法裁判是法官的天职。但是“服从法律、依法裁判”不是机械的“依法律条文裁判”,法院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牢固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作不懈努力。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不断提高四种能力,以适应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和长远目标。
一是提高庭审驾驭能力。人民法院判决的前提是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的基础之上,明确双方当事人冲突利益所在。这些就需要通过庭审来解决。而庭审水平的高低、开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优劣。所以,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深刻体会驾驭庭审过程中的艺术内涵,掌握高超的驾驭庭审的技巧和方法,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态,灵活运用诉辩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力求使每一次审判活动达到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
二是提高利益判决能力。在审判中,被发现的利益可能很多,有些是微不足道的,有些是非法的,有些是与本案无关的,这些利益不应当纳入考虑范围,筛选出重要的,值得考虑的利益,必要时予以排序,寻找不同利益之间的共同点或冲突,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多协调,少牺牲,不能为了一方的一个利益绝对地牺牲或者放弃另外一方的另一个利益。
三是提高法律适用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是法官的一个重要的审判技能,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法律,法官必须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多数法官对法有明文而适用法律的问题不大,但是对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不确定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就值得忧虑。大多数情况下,表面上无法律明文规定,实际上有许多原则性的条款,如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这些条款对处理新情况、新问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是提高司法调解能力。目前,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现期,群体性和矛盾易激化的诉讼案件呈攀升态势,所以要求我们法官在化解矛盾、处理争端的过程中,提高司法调解能力,充分利用好司法调解这一武器,做好庭前、庭中、庭后的调解工作,着力实现“胜负皆服,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