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7-27
涉枪案件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之一,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近日,大关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的案件。
经查,2014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从四川省内江市购买了两支射钉枪及无缝钢管在彝良县角奎镇被告人王某某的五金门市内改装成弹珠枪出售,其中出售了一支给被告人吴某某。同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又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两支射钉枪改装成了一支弹珠枪存放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五金门市出售。同年9月1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五金门市内搜出一支用射钉枪改装的弹珠枪、一支射钉枪和未用完的无缝钢管以及王某某在昆明买来出售的气枪铅弹100盒(4900枚)。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将持有的一支火药枪修复后,连同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五金门市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的一支用射钉枪改装成的弹珠枪,藏于自己驾驶的货车驾驶室的卧铺下,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且非法买卖气枪铅弹达4900枚,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制造、修复、买卖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大关县人民法院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