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盗窃被一案。被告人李某两次盗窃摩托车,价值超过10600元,因其犯罪时17岁,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当天,其父李某某代为交纳了全部罚金。
2011年9,李某伙同吴某(外逃)、戚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两次盗窃摩托车,其中一辆以300元出售。经鉴定,两辆摩托车共计价值超过106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予减轻处罚,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是初次犯罪,应当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因李某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时,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在公安民警发现其所驾乘的摩托车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对其进行拘传讯问后,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其自首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