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07-10
1993年12月7日,被告人倪某某应吴某某(已判刑)之约与黄某某(已处理)毒牛后买来出售。当晚,吴某某叫黄某某给倪某某带路,被告人倪某某和黄某某到陈某某家牛圈后,由黄某某放哨,被告人倪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灭鼠药将陈某某家一头价值1100元的黑色耕牛毒死。次日,吴某某与倪某某以250元的价格购得死牛,运到当地集市出售。获利由吴某某、倪某某、黄某某均分。
被告人倪某某伙同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投毒方法毒死他人耕牛后将有毒牛肉买来出售,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给当地群众的财产造成了损失,依据当时法律其行为已构成投毒罪。据此,依法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