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某盗窃一案。被告人肖某因不满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铁塔影响其日常生活,盗窃该公司财物13609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肖某因不满广西送变电建设公司在其住所附近修建输电铁塔和搭建工棚,给其一家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肖某为泄愤,于2011年9月、12月, 2012年3月3日、3月4日、3月5日,五次盗窃该公司放于大关县寿山乡杆子村民委员会老林头村民小组183号铁塔处价值13609元的螺栓、绝缘子、手扳葫芦、钢芯铝合金绞线、单轮铁滑车等物品。2012年3月26日,警方在其家中搜出被盗窃的大部分赃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为失主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肖某应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