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法院公开开庭审判一起酒后寻衅滋事的案件,被告人骆某伙同他人酒后随意辱骂、欧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骆某伙同何某(另处)酒后在大关县城夜宵市场门口,对一辆微型客车上的乘客进行挑逗,并用脚踢微型客车,被他人劝阻后,便站在十字路口辱骂过往行人约十分钟,路人陶某某见状进行劝阻被骆某辱骂,骆某等人之后又追到陶某某家经营的桃园宾馆吵闹近半个小时,民警赶到后才停止。随后,为发泄情绪,骆某在维芳医院门口踢损变压器铁皮箱及垃圾箱。凌晨3时许,骆某、何某等人又在夜宵市场与汤发生争执,并对汤某进行多次殴打,民警赶到现场后,骆某等人不顾民警劝阻,再次殴打汤某,并对前来劝阻的程某某进行殴打,巡特警控制事态后才将汤某带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汤某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负刑事责任。骆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