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非法采矿一案。2008年2011年年初,张某在天星镇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价值达35万余元,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天星镇数十名群众到庭旁听了该案。
2010年9月,大关县人民政府联合执法大队对全县范围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进行集中整治,查出天星镇斜文村铁厂二村民小组祝家水井处张某非法开采的小煤窑,2012年1月9日大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2008年4月至2011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无证开采煤矿,经责令停止仍不停止,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张某非法采矿对煤炭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估算为35.04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无证非法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