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8-21
2013年8月20日,大关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查,2008年吴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吴某先与骆某等人在县城十字路口处无故殴打醉酒的汤某,致汤轻伤;后又在县城“云水轩”商务宾馆门口将曾某打致重伤。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鉴于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应对吴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