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8-03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分别审结了寿山乡卫生院院长以及悦乐镇卫生院院长受贿案,被告人罗炳琨被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罗炳琨案发前系大关县寿山乡卫生院院长,2008年2月至9月,罗炳琨任大关县木杆镇院长期间,在该院的药品采购活动中,先后四次收受昭通市天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苗昆人民币35000元。法院审理认为:罗炳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罗炳琨受贿数额较小,案发前工作表现较好,又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所得人民币3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平案发前系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院长,2008年9月1日,昭通市天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招投标成为大关县悦乐镇卫生院的药品供应商。2009年2月至2010年8月,王平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四次收受昭通市天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苗昆现金60000元。2011年1月15日,王平投案自首,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平案发前工作表现较好,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平犯罪性质、后果和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