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6-09
被告人杨某接女友电话,其女友称“被人欺负”,被告人杨某赶到现场,因对方说其女友是“小姐”,酒后冲动,争吵过程中从身上拿出一把跳刀连刺对方三刀,将受害人王某左手腕和右肩胛处刺伤。经鉴定,受害人损伤程度属轻伤玖级伤残。
经查,杨某“女友”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并不知道其真实姓名。据杨某供述的名字及多方了解信息,杨某所称的“女友”查无此人,音信全无。而被告人杨某却因为女友强出头,酒后刺伤他人一审判刑一年零六个月。
为一个连名字都不知道的“女友”出头逞强,为一句“小姐”话语走上犯罪道路,为逞匹夫之勇,为一时冲动,付出的却是人身自由,这样的结果值吗这在提醒我们“交友需慎重”、“冲动是魔鬼”。
(大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