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8-05
8月2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11月26日,张某某无证驾驶自购脱检的川2006242号四通牌红色变形拖拉机运输6吨水泥和1000余斤钢筋,沿麻水线向岔河方向行驶。当日17时30分许,车辆行至麻水线K18+800米处,转半径为200米的左弯后直线上坡3%行驶34.5米时,货箱上未及时下车的搬运工王某某从车上摔下,王因失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法庭多次调解,张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协议:由张某某赔偿王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并当庭履行50000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