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大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显会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李显会不服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4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3月,被告人李显会之子付兴兵外出务工时因工死亡,经与用工厂家协商,厂家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46万元(该款由李显会保管)。之后,因该死亡赔偿金分配事宜,付某松(付兴兵之子)的监护人张银莉(付兴兵之妻、李显会之儿媳)将被告人李显会诉至大关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26日,大关县人民法院以(2010)大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显会在判决生效五日内返还付友松224654.3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显会不予执行,付友松的监护人张银莉遂申请大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1月4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李显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仍拒不执行。同年3月29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被告人李显会仍拒绝返还该费用,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李显会称案款二十余万元已被自己焚烧,无法履行。执行法官经过分析调查表明案件款项系被执行人藏匿,只是藏匿的地方不得而知。为调查本案的证据材料执行法官先后二十余次到被执行人家中与之交谈,往返于县城与乡村间,因李显会拒不配合,调查效果不佳,且李显会态度恶劣,前后两次用喝农药的方式抗拒执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大关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显会决定拘留十五日,同时对其居住地进行搜查。拘留期间李显会称,可以分两次履行,但其家属探视后,李某突然改变主意不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再三给她做工作,但她仍无动于衷。大关法院依照程序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案是大关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大关法院高度重视,要求办案法官给被告人做思想工作,让其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分管刑事的副院长舒甫春亲自带领办案法官多次到看守所找到李显会做工作,李显会称:自己就一个儿子现在却死了,自己要亲手抚养孙子,想念儿子的时候看着孙子就当是自己的儿子还活着,而儿媳张银莉在儿子安葬后三天便把孙子抱走,自己一气之下便将付兴兵的死亡赔偿金余款20余万元在付兴兵的坟前烧了,自己现无法履行法院判决。舒副院长对李显会说到:你的儿子死了,你有这样的想法我们理解,但是张银莉是你孙子付某松的法定监护人,她有权对付某松的财产进行代管,你如果要抚养你孙子,你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但是现在你必须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你拒不履行已经触犯了刑法,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如果你现在同意履行,我们会考虑对你从轻处罚。但李显会仍拒绝履行判决。
案件审理后,大关法院仍未放弃做工作。开庭审理后,宣判前的30分钟,舒副院长叫来李显会的家属一起给李显会做工作,舒副院长当着李显会的亲属,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向其悉明法理,李显会在沉默一阵后,愿意在一个月内给付张银莉11万元,但当问到她钱在哪里时,她仍称自己将钱烧毁了,自己只能去贷款。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对李显会作出了以上判决。在判决后,舒副院长仍放心不下,叫来旁听席上李显会的两个女儿,请他们下去给李显会做工作,如果在上诉期内李显会愿意履行判决,可以提出上诉,如履行判决,二审法院会对其从轻判决。但没有悔意的李显会,等来的仍然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