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8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团伙盗窃案。曾某等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曾某、程某、田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大关县天星镇境内先后16次盗窃大关县电信公司的铜芯通信电缆线及他人摩托车。其中,被告人曾某参与盗窃的物品价值71036元,被告人程某参与盗窃的物品价值33962元,被告人田某某参与盗窃的物品价值21150元。被告人曾某等人盗窃后,将所盗物品中的5辆摩托车、200余斤铜芯通信电缆线卖给被告人杨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程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程某、田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铜芯线等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收购摩托车数量达五辆,属情节严重,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