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9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李某某2006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刑,2011年11月18日,李某某在向杨某等人出售毒品时再次被抓获。李某某再次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11月18日,李某某在其家中向杨某贩卖毒品时,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并从其床上枕边和桌子上缴获毒品海洛因零包41包,共计4.4克。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多年来以贩养吸,2006年6月8日曾被大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11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昭通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是毒品再犯,且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对其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