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10-25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是郎舅关系,平常关系要好,而吴某某却邀约李某某(15岁)将盗窃之手伸向周某某。2012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李某某乘周某某不在家时,两次盗走周放于卧室抽屉内现金37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后悔莫及。与其家属将分得赃款20800元退还了周,周亦谅解了被告人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