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7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寻衅滋事,法院经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徐某某经常提着菜刀在村里到处转悠,惹是生非,随意打骂群众,欺负相邻。2009年3月至2012年4月,徐某某在其所居住的村民小组,多次提菜刀到同村村民家中威吓、辱骂,随意殴打五人。2012年4月5日,徐某某提菜刀将中铁二院地质勘探队安装在昭麻高速公路小垭口村大桥处用于钻勘地质的引水管砍断,次日凌晨9时许,徐某某又将本社农户的饮用水管砍断,致全社17户人家停水6小时。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负刑事责任。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