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3-22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昭通监狱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唐奎仁盗窃罪一案,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
被告人唐奎仁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3日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2月12日又因犯抢劫罪被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期间于2009年1月12日因病被保外就医。2010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奎仁窜至大关县天星镇集市,以自带的小刀、螺丝刀等工具撬、削该集市刘某某等住户的门锁欲图行窃,均未得逞。随后,唐奎仁窜至集市居民姜某某家,撬门入室,盗走现金1363.50元。之后,唐奎仁又窜至邻近的胡某某家欲翻墙入室盗窃时被发现,在逃离途中被胡某某等人抓获。
大关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奎仁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363.50元,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奎仁曾因犯抢劫罪两次入狱服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唐奎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唐奎仁犯抢劫罪剩余刑期为一年零两个月零十天,与新犯的盗窃罪刑期七个月并罚,总和刑期一年零九个月零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