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文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文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文清上山背柴遇其弟媳徐光敏,徐光敏因宿怨辱骂李文清致徐、李二人吵打,李文清一怒之下便用随身携带的砍柴弯刀,将徐光敏左手、左脚砍致重伤后外逃。2011年5月23日,漳州市公安局石亭派出所在其辖区内清查流动人口时将李文清抓获。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徐光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文清赔偿徐光敏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失3万元,得到了徐光敏的谅解,并请求对李文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文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