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10-21
近日,大关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张凤明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凤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1年6月3日,盐津县公安局柿子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闽延彪报案称自己母亲张凤明几年前曾参与拐卖儿童,一直在外地躲避,现了解到她正在盐津县黄茅坝火车站准备外出。公安民警赶往火车站将张凤明抓获。
大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3日,张凤明、周德清(已判刑)与金华富(已判刑)、罗世芬(已判刑)夫妇在重庆汇合后,四人将金华富、罗世芬买来的一男婴带到福建省永安市桃源镇,经当地人联系后以14300元卖给他人,张凤明分得赃款1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凤明之子主动到法院,代其母交纳罚金30000元,请求法院对其母亲从轻处罚。
大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凤明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凤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认罪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凤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