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12-17
近日,大关法院对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作出了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在大关县木杆镇银吉村铜厂沟村民小组灯草坪处开办小煤窑,开采煤炭,购买电雷管储存家中,201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电雷管102枚。
大关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储存电煤管102枚,其行为应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论处,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诚恳认罪悔罪,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