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1-27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马永富盗窃罪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马永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家住大关县悦乐镇青林村元坪村民小组的马永富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21日被大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16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2010年11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永富准备从大关县悦乐镇到昭阳区靖安乡,路过同村村民曹正学家时,将其马厩内的一匹枣色公马盗走。经鉴定,被盗马匹价值人民币2900元。大关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永富曾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改造,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其主观恶性较大,但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