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10-26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团伙抢劫、盗窃案。以赵某为首的九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10月30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间,赵某纠集郑某、欧某、李某、贾某等人分别在大关县城巷道内或附近偏僻的公路上,乘凌晨过往行人稀少之机,对单身女性或者情侣行劫抢劫四次五人,抢得现金3440元和手机四部。
2011年11月10日至2012年1月3日期间,以赵某、方某、卢某为首的八被告人时分时合先后在大关县城、天星镇、彝良县城实施盗窃,盗得摩托车辆四辆及建筑建材用品,价值31081元,其中赵某盗窃数额达7540元,其他成员盗窃数额在3910元至8050元不等。被告人罗某明知是方某、魏某盗窃所得,仍以3500元向二人收买一辆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较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抢劫罪、盗窃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处罚。其余被告人参与实施抢劫、盗窃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分别视各自犯罪数额,综合全案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负刑事责任。据此,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余被告人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二年至七年不等的刑期,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九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