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8-05
近日,大关法院审结了一起夜间在天星火车站以跑摩的为幌子,对乘车人员实施抢劫的团伙抢劫案。分别判处了被告人肖某某、秦某某、陈某甲、宋某某、徐某某、陈某乙、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年、七年、七年、六年、三年零六个月、二年的刑罚。
2010年8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同秦某某、徐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在逃)在天星火车站以陈甲打吴某某为借口,对陈甲拳打脚踢,强迫其交出身上的人民币40余元和一张当晚前往昆明的火车票,肖将火车票退得人民币35元,期间,被告人陈某乙强迫陈甲换了手机。2010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肖、陈某甲、秦、徐、宋五人同大关县天星镇祥云村民委员会龙塘一村村民小组的赵甲、赵乙因“摩的”价格谈不好,尾随二人至天星黄水河桥上,强迫二人交出人民币12.5元、半包红梅烟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2010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肖、陈某甲、秦、徐、宋五人在天星韩家店子距硅铁厂200米的公路上,抢走应某某价值人民币368元的韩国版黑色直板双卡手机一部和人民币90余元。2010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肖、陈某甲、秦、徐、宋、高在天星镇青杠村飞马岩铁路桥下抢走田甲和田乙人民币300余元,两部手机及随身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陈某甲、秦、徐、宋、陈某乙、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在四起抢劫过程中提出犯意,组织策划犯罪行为、销售赃物、分配赃款,其余被告人均听从其安排和分工,被告人肖在四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某某(作案四起)、陈某甲(作案三起)、徐某某(作案三起)、陈某乙(作案一次)、高某某(作案一次)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