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5-20
2013年5月13日,云南省大关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按照新的标准判决的第一案,量刑上与以往同类犯罪差距较大。
经查,2012年11月23日凌晨和12月2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梁某,先后两次参与盗窃摩托车五辆,本案主犯梁某某在逃。蔡某、梁某涉案金额分别为1.6万余元和0.4万余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 “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才属于“数额巨大”,改变了以“一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的旧标准,故被告人蔡某、梁某行为属于数额较大。因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蔡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二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涉案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最终法院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蔡某、梁某的处理结果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我院的同类犯罪处刑相比有较大差异。2013年3月之前我院审结的盗窃案件中,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的,刑期均在三年以上。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