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法院公开审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夏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7月17日晚,夏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卿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对向刮擦,造成交通事故。民警见夏某神情恍惚,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液检测,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5mg/100ml,是醉酒驾驶入罪标准80 mg/100ml的2倍多。之后,夏某赔偿卿某修车费200元。法院审理认为,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夏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