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6-17
近日,大关法院公开审判一起在我县辖区内多次盗窃摩托车及卷烟的案件。
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30日期间,被告人赵某银伙同赵某华在大关县城内及天星、玉碗、吉利、寿山等乡镇,先后六次盗窃摩托车五辆、卷烟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416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银、赵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多数被盗物品被追缴后返还失主,法院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赵某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赵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