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04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住宅处持刀将强令其妻做计划生育结扎手术的上高桥乡政府工作人员王某、袁某砍伤后外逃。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1年10月3日,大关县公安局在大关县寿山乡境内将潜逃多年的马某某抓获。
大关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