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6-09
近日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等四人盗窃一案,经审查查明:2012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同其他三被告人盗走受害人家喂在山上的山羊40只,随后将山羊以27500元卖于昭阳区靖安乡。经鉴定,所盗40只山羊价值30200.00元。
其中一被告人马某2001年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大关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3年又因持有假币被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按照法律规定,虽然马某此次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其有前科。
马某三次犯罪都因其有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思想,既想过上好生活,又想通过不付出劳动就轻易取得钱财,一次次将自己送入监狱。俗话说,做错事,只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可马某两次监狱生活,并未使其思想有所顿悟,行动有所表示,其既未改过自新、吸取教训,也无悔改之意,现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迎接他的将是第三次监狱生活,其监狱生活何时能终结难道真是一条不归路(大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