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3000元。
2001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大关县悦乐镇大坪村民委员会大寨子村民小组刘家岩脚,见贵州籍窜乡卖床上用品的六旬老汉李某某在河沟边洗脚,遂起抢劫之心,便用李某某放于河边的拄路棒把李某某头、面部打伤,并将其按在河水里制服后,抢走李穿于身上装钱的马甲,劫得现金1870元。2011年10月12日,外逃十年之久的冯投案自首,主动退还受害人赃款和赔偿损失共2784元,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首,并积极退赃和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予减轻处罚。
法院向冯某某送达判决书时,冯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其陈述到:“外逃这10年,我每天都过在恐慌中,没有过一天安宁的日子,我对不起受害人,感谢法院对我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