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岔彝二级公路项目部分别赔偿三原告吕开富、肖恒伍、余洪贵因吕某某、肖某某、余某某溺水身亡的损失死亡赔偿金79040元,安葬费17165元,误工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101705元的百分之六十,即6102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岔彝二级公路项目部在承建彝良至岔河二级公路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将施工中开挖的土石倒放在大关县天星镇鱼孔村老林湾村民小组河边的地面上,自行所建石桥与所倒土石将河水半围成积水,无防护栏及防卫标识。2011年5月2日6时许,三少女吕某某、余某某、肖某某被发现时已溺水死亡在石桥与所倒土石将河水围成的积水里。
法院认为: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岔彝二级公路项目部在承建彝良至岔河二级公路时,疏于管理,违反施工要求,对其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当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