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3-28
近日,大关法院民庭受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导致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双方产生纠纷,购房者向本院提出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实际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大关县人民法院 周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