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11-25
近日,笔者遇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居住在甲省甲县,被告居住在乙省乙县,原被告在甲省丙县认识,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在甲省甲县通过银行汇款20万人民币,后在甲省丙县将20万元人民币取出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现原告向甲省甲县法院起诉,理由在于合同履行地,原告认为自己通过甲省甲县银行汇款20万人民币,认为合同履行地在甲省甲县,甲省甲县具有管辖权。按照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就境在什么地方甲省甲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笔者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理解为被告就是理所当然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以,该案甲省甲县法院没有管辖权,通过法律释明后,原告坚持向甲省甲县法院起诉的,甲省甲县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大关县人民法院 周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