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3-28
2016年3月10日,大关法院民庭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庭审中,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低分歧较大,各自发表了意见。
其实,我国合同法上违约金是补偿性的,法院可提高或者降低违约金。法院通常不得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主张调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主动向法院提出请求。守约方认为违约金过低时可以请求增加,增加的限额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请求减少,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大关县人民法院 周庆远)